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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报销电话通讯费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报销的还需取得合法票据。职工发生的通讯费如果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专家建议:一是贵公司制定企业通讯费报销办法,最好随财务政策报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购买充值卡发票开具单位抬头,证明与企业收入关的支出。
二、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请按当地政策执行,如果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未制定标准的,税务机关通常掌握为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富老师,您好.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所以各地的适用标准就大大不一样了.
另外您说的“购买充值卡发票开具单位抬头,证明与企业收入关的支出”可以理解为在所得税前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费用.但这仅仅是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于地税方面来说,没有相应个税扣除标准文件及资料,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理解采取实报实销?是必须有报销动作?那报销凭证是员工抬头发票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么?
谢谢您的回答.
不需要税务报备,也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相关差旅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明显过高。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关键在于,“去税务局备案”的时候,您当时是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44平方米”吗?我的意思是说,您当时是否把这个证书提供给了税务大厅,而大厅给您录入1平方米,如果这个情况,那责任就不在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