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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
由于总分公司本质上是同一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由于上述资 产只是移送分公司用于使用,而非由分公司对外销售,因此也不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
王老师,您好。
以上提及的(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由于上述资 产只是移送分公司用于使用,而非由分公司对外销售,因此也不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
我们的分支机构是增值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是否会形成视同销售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