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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各位老师一个问题,我司在异地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质就是一个分支机构。现在分公司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开出的发票抬头都是分公司(无法开具总公司名称),这些费用能在总公司进行核算吗?并且能作为人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在异地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质就是一个分支机构”。异地分公司是二级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会计上为非独立核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异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纳税模式,一是总分机构统一汇总纳税模式;二是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模式。贵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如果经税务机关核准为总分机构统一汇总纳税模式,实际上总分机构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公司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开出的发票抬头都是分公司(无法开具总公司名称),这些费用可在总公司进行核算并且能作为人工成本税前扣除;如果异地分支机构在税务管理上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模式,这些费用不能在总公司进行核算并且不能作为人工成本税前扣除。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