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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用A单位对外承揽工程业务,并跟A单位签了一个分包协议(A单位为总包),A单位就此项目仅收取管理费,其余全由我们单位负责及承担。提问:A单位要求我们对外购买的施工等材料款打到他单位账户,钱再从他单位
总分包关系?
挂靠与分包,是两个概念,二者的责任、权利、义务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根本不同。
挂靠:挂靠方是隐名的,责任、权利、义务,从甲方来看,均是被挂靠方承担,出了问题,责任主体肯定是被挂靠方而不是挂靠方。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主体也是被挂靠方,即:从甲方承接项目取得收入,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计算申报纳税,挂靠方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被挂靠方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整个项目,以被挂靠方名义向甲方开具发票,采购业务的发票是开具给被挂靠方而不是挂靠方。
而分包则不同,分包业务,分包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均是由分包方独立承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劳务,向总包分开具分包发票,收取相应款项。分包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
从问题描述的情形看,可能贵司混淆了挂靠与分包,如果是分包,你们自行采购材料、入账、核算并作为抵扣凭证;如果挂靠,贵司采购材料,要通过被挂靠方账户进行,且采购发票应当开具给被挂靠方,由被挂靠方进行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建议你们梳理下合同,准确界定你们业务的性质,以便做出正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