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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设备全额抵扣实务怎么处理
小样
提问于 2017-08-14 15:46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税控设备支付费用全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非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1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中。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购买税控设备时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税控设备支付费用全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非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1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中。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购买税控设备时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其实,会计报销方面,作为实际费用支出,自然是应当报销的。
您可能重点在问税务处理吧。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这个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抵扣则是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
这是需要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坚持“说只能开收据,无法开发票”,您就说要举报他(换个说法,我们问问税务局是不是这样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您公司并未向对方销售建筑服务,自然不能给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