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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线上销售和线下实体店结合的“新零售”模式税务问题
铂略会员17158797
提问于 2017-08-18 11:42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电商网上平台“新零售”模式中,主体公司与网络平台签约在平台上直接对消费者销售,依据平台销售协议和模式 收款和向消费者开票均由主体公司完成,消费者可以在线下全国范围内关联的任意实体店取货,线下实体店为上述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的异地分公司或无关联的加盟商、经销商的实体店,请问老师这种模式中主体公司为销售的主体具体收款、开票却不直接对消费者发货;线下不同性质的各实体店完成对消费者发货”,首先上述业务由主体公司收款、开票,由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的异地分公司或无关联的加盟商、经销商的实体店进行实际销售,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税收风险,一是主体公司不销售但开发票,实际属于虚开发票;二是实际销售公司不开发票,属于应开发票未开发票行为,同时产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二、专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建议贵公司按上述政策,主体公司收款,但谁卖货物谁开发票,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目前这种网络平台的“新零售”模式,平台要求必须由签约主体向消费者开票,否者消费者举报,公司会受到平台处罚,这方面平台主要是考虑到后期消费者举证追责,然后平台提供了距消费者最近的关联实体店自行取货,平台主要是想做线上线下结合,企业主要考虑可以节约物流费,同时引导消费者去实体店感受服务。请问老师目前这种模式下可以让线下实体店和网上销售主体签约产品代管协议,把消费者从实体店取得货作为线上销售主体的货物,按月从平台销售主体和独立核算的实体店之间的销售关系中扣减吗?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