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驻北京代表处
由于北京代表处需要在中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无论采用据实核算还是经费换算,都需要成本费用明细和票据。所以应该在北京代表处做账。
根据香港税法,不对香港以外的所得征税,因此把香港以外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票据寄回香港,除了公司自己管理上的需要外,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寄回。
我理解是不需要缴纳的,这个属于电费价外费用所以您也按13%开票的,销售电本身就不缴纳印花税,所以价外费用的服务费也不应该缴纳,即使单独作为一项收费,服务费也不是印花税合同列举内容,也不需要缴纳。
关于上述业务,您之前是否已经记账、报税?
是否计提坏账,按什么比例计提是您企业的会计政策,所以是否调整您企业按确定的会计政策执行。
附注编制是企业责任,只是事务所代替企业编制的,所以主动权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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