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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预售期开发票怎么处理?后期办证的时候需要再开的销售发票?前期开的所有发票是不是要按人名一个个开红字发票
不需要。应按以下政策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预售属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实际为“***”,不产生增值税税额。后期办证的时候正常开具销售发票,无需将预收款发票冲红处理。
“电子商务”只是一种交易平台,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发票类型;我的意思是说,这皆与“税点”无关。
为了帮您理解,我修改一下您的问题:卖东西税点是多少?
对于一般货物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增值税征收率。
我的理解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判断属于给与工程款的折让,那么就应该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已经由在建工程结转了固定资产,就直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了)
借:固定资产(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负数)
但如果您双方协议是对损失的补偿,应该不是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而是您方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这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所以建议您的协议和发票要统一,如果是开具红字发票,应该明确是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折让。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