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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我拍地时支付了全额的土地出让金,也按成交价交了契税了,对于后期由于政府给我们返还的款,我们又将其中的部分代政府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付给了拆迁户,这时就不应该纳契税了。请问观点是否正确?

纳税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以下简称合同价)。如果在合同约定范围与事项之外,比如企业支付给长期拒绝拆迁户的赔偿,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不缴纳契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而“招、拍、挂”竞标价一般包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在内。
目前,政府出让土地主要采取净地出让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前期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各类费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建设配套费等)由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并非由土地受让人直接支付。土地受让人只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政府支付一口价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格都体现在竞拍价或合同价上。该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即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按规定缴纳契税。为此,若完全依据134号文件规定,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费用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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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8-2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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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8-28 10:57

    按实际发生的拆迁款计契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对于未支付土地出让金,仅支付补偿费的房地产公司,其单纯支付的补偿费是否应纳契税,文件未列明,可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6: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4: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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