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跟别的集团合作投标,中标后会有百分之18的回款 收入 ,这个怎么做阿?然后暂时涉及最多的业务就是报销 ,会有很多报销内容凭证,然后月末结转,就这么做嘛?税怎么算呢? 谢谢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跟别的集团合作投标,中标后会有百分之18的回款收入”。首先,需要确定合作中标后的法人主体及纳税主体,其次,需要确定回款收入的性质,是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或其他收入,在确定收入性质后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二、上述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需要根据会计主体、税务主体确认费用归属,按主体列支分配结转成本费用。
三、确认税务主体即纳税人后,根据纳税人发生的涉税业务、涉税行为,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国税和地税税种、费种,然后,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您说的什么残值收入?固定资产?
借: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下月勾选后,再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勾选认证没有期限限制。
如果这些材料乃是建筑企业自产,则理应分别开票;若为外购,则可视其主营一并开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