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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购的商品本来是用于销售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抵扣了,结果有一部分商品送给员工了,有一部分商品送给物业经理了,一部分商品用于宣传公告用送给路人了,这三种情况会计上如何做账务处理
⑴一部分商品送给员工,应作进项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⑵一部分商品送给物业经理,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⑴⑵项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缴纳了增值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企业所得税: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一部分商品用于宣传公告用送给路人了,建议这种情况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业务宣传计划书、赠送签收记录、将商品印上本企业标识等足以证明所购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是业务宣传品,这样由于营改增后广告宣传和会展服务均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从而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