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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我们合作的是国企,我们在代理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多月工资某一个月一次发放,那么老师个税我该怎么申报呢?是多月工资汇总还是....?谢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在代理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多月工资某一个月一次发放”,此种情况可能产生于以前月份存在欠发工资,在某一个月补发问题。对于补发欠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地税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政策。首先,按照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以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补发以前月份欠发工资,应按所属月份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应汇总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建议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申报,不然“金税三期”系统自动产生滞纳金。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你采购时没有取得专票就无法抵扣了。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