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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出租由简易计税改为一般计税对于消化前期留抵有利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8-30 15:52
贵司的情况应该不可以,因为贵司形成的留抵,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贵司当年购进电费和维修这些货物和劳务,都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动产出租(营改增前属于非应税项目)的,原本就不能抵扣,取得后,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贵司没有转出形成了留抵,营改增后,依旧不能抵扣。如果不转出,反而会有税务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需要税务报备,也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相关差旅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明显过高。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关键在于,“去税务局备案”的时候,您当时是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44平方米”吗?我的意思是说,您当时是否把这个证书提供给了税务大厅,而大厅给您录入1平方米,如果这个情况,那责任就不在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