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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出租由简易计税改为一般计税对于消化前期留抵有利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8-30 15:52
贵司的情况应该不可以,因为贵司形成的留抵,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贵司当年购进电费和维修这些货物和劳务,都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动产出租(营改增前属于非应税项目)的,原本就不能抵扣,取得后,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贵司没有转出形成了留抵,营改增后,依旧不能抵扣。如果不转出,反而会有税务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