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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从政策层面上,个人实际取得应税所得或取得收款权利,将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个人在税收上确认取得所得,此时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确认收入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可以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