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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非贸付汇的问题~国外关联方如果放弃债权,欠债一方是否不用再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也不复存在?非常感谢!
确认债务和放弃债权是两回事。合同生效履行完后,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预提税,这是国税发2009年3号文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因此,缴纳预提税不是以是否支付为前提,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
非常感谢!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等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果确实22年采购了固定资产,但没入账,现在取得发票,可以补记固定资产,也可以补提22,23年折旧,但所得税上需要追补至22,23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