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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问题

我公司是有进出口权的服装生产企业,现在有一家没有出口权的服装厂要出口500万,想通过我公司操作进出口业务,请问可以吗?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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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251023 提问于 2017-09-0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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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9-04 17:11

    可以。

    但须要注意:

    一是委托方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印发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印发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是注意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一定要收齐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单证及信息进行退(免)税申报,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收齐单证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有关规定,可以提出延期申报。如果因信息无法收齐的,在4月份申报期截至前向主管税局提交无电子信息申报表,等待收齐电子信息时在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无电子信息的情况不受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的限制。二是正常收齐单证及信息的出口业务,应及时申报,否则,超过4月份的申报期应在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按免税处理。


    五是注意出口免税申报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如果出口企业不满足上述免税条件的,如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征税处理。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当天的汇率。

    和什么时候开票无关,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哪一天应该确认收入,就使用当天的汇率就可以。

    会计准则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17 16:08
  • 谢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答复: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15 13:29
  • 您好,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0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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