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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资源占用费,需不需要缴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04 10:49
2、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资源占用费,需不需要缴税?
【解答】请问你们总公司的资源是什么资源?如网络资源、仓储资源、商标使用、自然资源等。不同资源增值税税目不同。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法人,分公司发生了纳税义务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