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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视同销售
赞同专家上述答复。同时属于自产货物用于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构筑物)无需分期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全面营改增前,自产水泥自用,属于将自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此问题已经不存在,不再需要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