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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请教老师,想了解下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公司如何处理好,计提坏账没有相关文件所得税前还不能扣除,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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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成帅 提问于 2017-09-0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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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9-06 09:59

    【解答】

    1、应税账款应定期向对方追讨,通过业务员到对方去或信函、电话追讨。这样可以保证债务的追索权利不丧失。

    2、按会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不能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3、查找对方不能付款的证据,如对方公司已经破产、注销或对方已经确认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了法定的证据,企业才可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以法律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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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9 12:3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就是说,2018年的亏损,可以弥补到2028年;不是说,2013年的亏损,可以在2023年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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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9 11: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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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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