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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好,我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评估后投资给了全资子公司(并办理了过户),地上的房屋建筑产权还保留在原公司。请问,我计算房产税时计入计税基础的土地价值是以价值较低的原值还是增值后的子公司土地入帐价?
铂略会员17346725
提问于 2017-09-05 23:59
【解答】你公司的情况有点特殊,土地评估后已经投资到另一企业并已经办理了过户,土地上的房屋也应该一并过户到被投资企业了。如果你们公司继续使用,应该与被投资企业是租用的关系,房产税应由对方交纳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建议】
1、尽快调查清楚土地、房屋产权的情况,根据实质用于的资产作出判断。
2、如果确实是您描述的那样,用原值比较合理。(仅供参考 以税收法律规定为准)
3、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