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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好,我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评估后投资给了全资子公司(并办理了过户),地上的房屋建筑产权还保留在原公司。请问,我计算房产税时计入计税基础的土地价值是以价值较低的原值还是增值后的子公司土地入帐价?
铂略会员17346725
提问于 2017-09-05 23:59
【解答】你公司的情况有点特殊,土地评估后已经投资到另一企业并已经办理了过户,土地上的房屋也应该一并过户到被投资企业了。如果你们公司继续使用,应该与被投资企业是租用的关系,房产税应由对方交纳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建议】
1、尽快调查清楚土地、房屋产权的情况,根据实质用于的资产作出判断。
2、如果确实是您描述的那样,用原值比较合理。(仅供参考 以税收法律规定为准)
3、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