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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外国公司)、B公司(A独资)、C公司(A独资)、D公司(A&B合资), D公司被C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的土地、房产在合并业务中会设计哪些税种?税率分别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上咨询问题给出的信息不够做出准确判断。仅按照合理推测回答。
假如,除了A公司外,其他都是中国公司。
(1)A、B对D的控股比例不知道,这对纳税非常重要。假如A持股不超过25%,根据国税发(2010)75号《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解释》第十三条,有可能不征税。注:该文件不仅使用与新加坡的协定,还适用所有国家。
(2)D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直接或间接由中国境内不动产组成,这个情况不知。如果是,A转让一定会被征税。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原值)*10%。依据还是以上十三条。
(3)各方公司是准备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如果一般重组需要由A、B缴税。如果是特殊重组,是否满足条件,即财税(2009)59号文的特殊重组条件,这个情况不知道,无法做出判断。
重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详细沟通后才能做出是否缴税的判断。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