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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实务中,企业将存货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会计分录怎么做?借:销售费用,贷:存货&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借:销售费用,贷收入和销项税,再将存货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您好:将存货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分录如下:
假设存货成本80,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100。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97
贷:库存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由于赠送样品给客户,在准则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应调赠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80。
相关规定如下:
1、《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