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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交易
您所述的“非一揽子交易”和“一揽子交易”,增值税政策上界定为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业务——发生两项业务:例如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将厂房出租适用税率为11%,属于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业务——一项业务为货物+服务:例如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给A公司一批产品办负责运输服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和运输均适用17%税率,而不能销售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运输服务按增值税税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