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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缴款书怎么进行退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11 15:59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资料如下: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要求的,应按上述规定递交申请资料。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计算出口退税。
符合条件的内地生产企业发香港仓库并在香港电视平台销售,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办理;结算周期不影响退税资格。最主要的是报关离境、真实销售、收汇合规、单证齐全。
如上所述,开票项目乃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此“代理服务”(注:正如票面所示,开具的乃是“代理服务”)包含了“杂费”且被税务机关认为乃是“境内”,因而不认可免税。您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