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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账务处理
按照股东的本意是所有股东应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应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固定收益的分红实质是一种融资借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融资往往这种现场比较多,那么只能先做其他应收款-预先分红,待年底实际分红时,从应付股利中抵充,借:应付股利贷:其他应收款。注意如果是个人股东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解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约定公司承担税款没问题,但你们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公司承担的税款不能再税前扣除;
2、公司为个人代付的税款应属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公司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应按照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可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其中包含“土地开发费用”,并对其进行明细列举。如上情形,应属于此项范畴,因而可以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