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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暂估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收入的确认分为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和税收上收入的确认。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现行修订前)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会计上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其中,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可靠计量,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所以,会计上不存在暂估收入的业务和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确认收入,否则,即使税收上确认收入,会计上也不能确认收入。
二、税收上收入的确认是根据税收政策进行确认。如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客户收货后第二个月开票,开票后2个月回款”,属于赊销业务,会计上如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确认收入,如商品发出时即符合五个条件,但税收上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货时,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第二个月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描述的情况应该是赊销,所说的“暂估收入”应该是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收入。但税会处理有差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但由于开具了发票也应该是发票开具的当天。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建议】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该确认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