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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和其他自然人有个项目合作,不入股,如何操作,如何走账,如何分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12 13:03
不入股只能是相当于借款,无法作为利润分红,
一种方式:可以通过利息的方式支付,只要借款利息在规定的方位内,从税前列支的角度一般不要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当然给个人利息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二种方式:如果批次有供销关系的话也可以通过采购或销售的价格来调整利润的分配,不过这个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负担问题
第三种:如果金额不大可以采用费用报销的形式或者劳务费形式,不过这些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此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涉及个人的利息也好利润分配也好都会涉及到个税问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投资人去世后,企业是否必须注销,取决于继承人的意愿:
情形一: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承
继承人可依据该法第十七条,依法继承企业财产,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企业可以继续存续,无需注销。此时应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继承证明、死亡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
情形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此时企业应当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最终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时,清算工作应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完成。
实践中,若投资人身故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清算义务人缺位时,可适用"代位注销"制度——由继承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继承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有权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继承证明材料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清算后就可以进行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了,注销过程中额外需提交的就是投资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及继承权证明等资料,详询税务及工商部门。
不属于招待费性质,可以计入招聘费用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