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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老师您好麻烦帮我咨询下:我公司从个人处借款500万元,月息1.5%,另又补充约定公司替个人承担利息收入的个税,1、这样约定有没有问题,公司是否要替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的这种借款利息如何入账,可以直接入财务费用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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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青岛公司刘磷 提问于 2017-09-1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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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9-13 18:38

    【解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约定公司承担税款没问题,但你们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公司承担的税款不能再税前扣除;

    2、公司为个人代付的税款应属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公司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应按照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没有不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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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5 18:5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您说的情况,属于销售方折扣销售,对方应该按折扣销售方式给您开具发票,比如原价100,现在按90收款,那么对方按折扣开票就是一行原价100,一行折扣-10,合计90开票给您,您就按90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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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5 18:0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是把润滑油扔了、倒了,没有收到钱,还是从“回收公司”收到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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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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