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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老项目总分包差额纳税,门窗制作安装算不算总分包,能不能差额纳税?有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已经不再使用混业经营概念。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业务是一项业务中的销售货物+服务,强调一个服务对象,一个服务主体提供一项行为。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我公司是建筑业总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门窗制作安装、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金额较大)都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工程公司,分包公司也给我们开具了3%的安装服务普通发票”,并不是总包公司购买销售门窗等并负责安装,所以,不是总公司的混合销售业务,而是将总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公司,属于分包业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贵公司上述业务可以按分包差额计税处理,请将总包合同、分包合同(非购销合同)再次向国税部门备案,建议贵公司必要时请示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以及上级机关的税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