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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签合同说不含价格支付费用,不含税价格支付费用的计算方法公式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款全部有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承担。
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发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是税款由中方企业代其承担,作为支付方的居民企业要按照大于合同总金额的金额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剩下的部分通过银行支付出境,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经常出现。
特许权费的所得税增值税全部由中国企业负担的计算方法
1、确定所有应支付金额的总额,及包括合同金额和各项税款在内的应支金额的合计应大于100万元。
应支付金额的合计(含所得税额)=100/(1-10%-6%×12%)=112.01(万元)
这时计算出的应支付金额是包含出增值税外的其他所有税款的价税合计金额,由于需要实际支付的100万元是净支付额,因此可以把100万元看作是不含各项税款的金额,这时需要把出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款计算进去,这里采用的除法计算原则,可以看做是和消费税扥价内税的计算保持一致。以上公式中“6%×12%”表示把增值税的附加计入含税金额中,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不是价外税,并且由于居民企业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其附加税费也归属居民企业实际承担。
2、确定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并计算增值税及其附加。
根据以上计算的112.01万元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所以可以直接用来计算增值税及其附加。
应扣缴的增值税=112.01×6%=6.72(万元)
应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元)
3、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其他所有税款的价税合计金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税款计算如下: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12.01×10%=11.2(万元)
4、确定本次应付的各类金额
本次应支付总金额=100+11.2+6.72+0.81=118.73(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金额=118.73-11.2-6.72-0.81=100(万元)
可以看到,在居民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税款的情况下,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大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的。
借: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下月勾选后,再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勾选认证没有期限限制。
如果这些材料乃是建筑企业自产,则理应分别开票;若为外购,则可视其主营一并开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