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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利息,叫资金占用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据实扣除还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从你提问的意思看,可能你公司的借款利息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在申报时,是可以据实扣除,但从文件规定这条看,你公司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的借款利息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果的确是超过,你公司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可以据实扣除,但要把超过的部分做纳税调增,二是直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作扣除,当然,如果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就据实扣除。
目前不再实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含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通过填写105090表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无需到税局备案,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需留存的资料如下: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
事实上,不一致是正常的,一致反而不正常了。给您看一个文件,您就明白了:
“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也就是说,房产税之“房产原值”,包含了地价;而这个地价,在会计以及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是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里面的。
我举个简单例子和您说吧:
比如合伙企业,赚了30万(这个30万呢,已经减了合伙人工资,比如俩合伙人,每人发了10万)。那么,税法上,就是合伙企业赚了50万。每个合伙人按25万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显然,这25万里面包含了所发工资。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连同工资,和实现的利润(无论是否分给合伙人),一块儿按经营所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