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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现在要从别的单位挖一个人过来,假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支付给这个人20万,付给该名人员原单位30万,合计50万元。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单位现在要从别的单位挖一个人过来,假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支付给这个人20万,付给该名人员原单位30万,合计50万元”。
一、问付给该人员的20万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方是个人,此部分支出我方是否可以凭收据在税前列支?
答复:假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付给该人员的20万。付给该人员的20万最终还是以该人员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未签订合同应予以收回,因此,从本质分析,该人员取得20万元属于与受雇相关的工资薪金所得,只不过提前支出而已。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此部分支出可以凭收据在税前列支。
二、问付给原单位的30万,对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对方拒不缴纳,此部分支出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贵公司现在要从别的单位挖一个人,该人与原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个人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贵公司付给原单位的30万属于替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一是此项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原单位取得此笔款项不缴纳增值税;二是贵公司承担个人应支付款项,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是的,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