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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企业,付款方为个人,对于开票企业来说有什么风险,怎么规避?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第三方付款问题。开票企业是否存在风险要看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即数量、金额、品名是否真实,是否货流、票流、资金流一直。第三方付款只要有购货企业的委托付款证明,就没有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