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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租来的土地,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租了一片地,租的的是物流企业的地。我们拿来盖房,这样取得的土地价款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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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318189 提问于 2017-09-1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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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2017-09-16 10: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均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支出,贵公司租了一片地,租的的是物流企业的地拿来盖房,支付的款项为租金,税收上不得按土地价款扣除。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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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2 15:5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这笔生育津贴需要发放给员工”,那公司账务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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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2 13:20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一、买卖: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5%):
    2、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20%):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走买卖交易父母涉及上述税收,另外子女还涉及契税。

    二、赠送:

    对于捐赠人来说一般征收增值税(5%)、附加税(城建税7%,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于受赠人需要缴纳契税和个税,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走赠送和转让相比,个税不管是否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都是可以免个税的,其他税收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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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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