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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车位租赁50年是违背合同法的,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
2、代开管理服务费发票不正确,不知道你们单位是怎样取得的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前是不得扣除的;
3、如果管理服务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涉嫌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收到处罚。
4、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出售车位,个人出售车位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5、如果车位合法出租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符合“房产”要素的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出租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5、根据房产税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参照渝地税发〔2003〕30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凡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建议】
1、咨询法律专家理清是车位出租还是出售,否则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地方的税收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