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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根据2011年13号文中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实物资产、负债和人员一并转移不征增值税,请问实物资产中是否含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商标权和专有权是否也属于重组不征税范围?谢谢您。
铂略会员17196147
提问于 2017-09-16 10:06
谢谢时老师的神回复。
【解答】实物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不属于重组不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一、相关政策并不禁止“吸收一家外地的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成为分公司”。
二、但是,综合保税区海关及税收政策,仅限于保税区内适用,而不会因此延伸到区外分公司。
1、B 公司 12 月计提折旧、土地使用税等账务处理应由子公司 (B 公司) 自行完成
2、需要进行评估,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计算可弥补亏损限额的基础是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目的是确定 B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亏损弥补限额计算提供依据,计算公式为:可由合并企业(A公司)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年度亏损限额 = B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一、现行公司法对于一般行业未限制不同资产出资比例。但是需要公允作价并过户、实缴。当然,这个环节,相当于销售知识产权给公司(对价即为“股权”),需要据此进行税务处理。
二、特殊行业有货币出资比例要求,比如金融、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