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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政府将资产以注资的形式,将资产划转给国有独资企业,涉及到的税收问题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政府将资产以注资的形式,将资产划转给国有独资企业”,此项业务本质是股东(国家股东)投资(增资业务),不是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的政府补助业务,如投资资产为不动产或土地涉及缴纳契税及印花税,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股东(国家股东)投资(增资业务)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会计处理,根据工商部门增资核准通知书,借: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