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财务应收账款为负如何处理
【解答】
1、应收账款为负数实际是应收账款的贷方,也就是“应付账款”。 应收客户明细当中有超过三年以上的往来如何处理?
对于应收账款:
⑴ 企业应当定期与对方联系(电话、信函、派人)催款,尽快收回款项,以保证债务的追索权利不丧失。
⑵ 三年仍收不回来的,按会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不能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⑶ 查找对方不能付款的证据,如对方公司已经破产、注销或对方已经确认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了法定的证据,企业才可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对于应付账款:
⑴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3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 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⑶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照地方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2、超三年以上对方企业要求开具专票,是否可以给予开具发票?
【解答】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但并未规定不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不得补开。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也存在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发生经济业务时由于没收到款项不开发票,等收取款项时再开发票,这样给双方都带来了一定的纳税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没有时间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说明】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3、若我司与对方客户无法取得联系已超三年,是否应当按确认收入直接缴纳增值税?
【解答】不用缴纳增值税,应当确认其他收入,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1.赠送商品如果不开发票,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作为销售方需要对主商品和赠品同时纳税。
2.买赠行为,如果赠送的是相同商品,应该按收到金额处以包含赠送的数量,计算单价,开具发票。
如果确实是没有业务发生,只是发票开具错误红冲,我认为可以不做账,但如果货物发出再退回,那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毕竟货物有出库和入库的环节。
1、我认可您的观点,属于买赠行为,需要在发票上体现102件商品,可以按100件商品售价除以102件,计算单价的方式,分摊每件商品的收入。或者也可以按102件,按原来的单价体现一行价格,然后第二行体现2件的价格作为折扣,合计金额还是100件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未体现在发票上,对于供应商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您方来讲就是无偿取得2件商品,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而已,销售时候不是视同销售,而是真实的销售,需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