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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视同销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寿险公司为业务推动给业务人员的物品奖励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要其是否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寿险公司为业务推动给业务人员的物品奖励,属于公司项业务人员发放非货币薪酬或劳动报酬,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