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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销售未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
贵公司提供的方案,方案1“先开具普通发票给其个人。后续再更改合同,把购买方变更成客户的新公司,然后红冲个人抬头的普通发票,然重新开票给客户新成立的公司”,公司不能仅更改合同,首先,做销售退回,然后再销售给设立的公司。方案2在“合同里约定说明,发票先不开具,等客户公司成立后再开具。客户公司成立后,重新以客户的公司来签署合同,但财务账上会先确认收入,先缴纳增值税(做为已销售,未开票处理)”,同样现需要销售退回,再做销售处理。综合两个方案方案2如果不做销售退回处理,有需开发票嫌疑,因此,方案1税收风险相对抵。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