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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们进行采购的供应商将发票丢失了,但还要求我们用发票复印件进行抵扣,那我们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什么单据给我们到税务局进行抵扣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19 16:56
【解答】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说明】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