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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的外地工作补贴如果在差旅费制度中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免缴个税?不用凭票报销
一、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补助,不需发票报销,可直接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车票、机票)等,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发放给职工的外地工作补贴不属于差旅费补助(津贴),属于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补贴、津贴。在税收处理上一是应按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二是按个人取得外地工作补贴,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