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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 s上午好[玫瑰][玫瑰]:请教:我单位是建筑装饰业,公司自己生产保温、装饰材料用于工程使用,给甲方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未约定材料费和劳务费金额。问题1:工程使用的自产的材料是否需缴纳
贵司属于销售建筑服务,按约定的建筑服务价款计税。其中所耗用的保温、装饰材料为提供建筑服务的材料成本,不需要单独另外申报增值税。
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争议,有的人会认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但个人认为,11号公告所指并非这种情形。11号公告所指应当是:自产的动产,且购买后必须安装才能使用,这个安装过程对购进的货物形态基本不做改变,只是连接、组装、固定等,这种情况下才适用。
但本问题所描述的情况明显不同,购买方购买的是装饰服务,并非购买保温、装饰材料,而且,装饰过程中,保温、装饰材料外形会发生巨大改变,成为不动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质上只属于装饰服务所耗用的材料,正如销售餐饮服务会用到一些副食调料一样,显然不可能单独把副食调料作为销售货物来计税。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