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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租车是否还在使用定额发票,该发票员工是否可以用于差旅报销?
【解答】不可以使用了。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2010]130号
一.启用时间
2010年7月12日起,在我市中心城区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各单位不再受理出租汽车公司自印发票申请。
二.发票式样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为单联卷式发票,采用70g双胶纸印制,规格为44mm×127mm,每卷101份,其中前100份为发票联,最后1份为发票汇总报核联(发票式样附后)。发票汇总报核联打印有效票张数、补打张数、废票张数、合计里程和合计金额。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3号 四、普通发票规格和式样(一)新增普通发票的规格和式样 1.出租汽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规格和式样。发票名称: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基本联次:1联;防伪措施: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税务机关。
借: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下月勾选后,再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勾选认证没有期限限制。
如果这些材料乃是建筑企业自产,则理应分别开票;若为外购,则可视其主营一并开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