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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采购农产品发票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31日及6月22日取得采购苗木普通发票三张(为专业苗木合作社提供的零税率普通增值税发票),应执行(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所以,公司上述票据不符合此项政策规定,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另贵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取得农机公司的开具的零税率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