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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缴纳问题
orangezi
提问于 2017-09-21 1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不论是从值计税还是从租计税,从国家税收政策上均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所以,不论是否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还是按季度、年度收取租金,如果公司自行开具发票的,出租房产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以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季度、半年)分摊金额,按月(或季度、半年)缴纳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