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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那天讲的税会差异,我没太听明白,新的收入准则是以收到货款做增值税的缴纳依据?不知道,我理解对不对?
首先对企业业务处理,要按会计和税收两条线处理。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要依据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应依据税收政策,政策上不能混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是按控制权转移模式进行确认,即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买方)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新的收入准则是以收到货款做增值税的缴纳依据”理解的有偏差。
既然涉及到了“安装、调试”等,相当于重建即可。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发票开具,应当票实相符;既然“因质量扣款5万元”,那实际货款就是10万元。如果尚未开票,应当直接按照10万元开票;如果开了15万,就再开5万。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您去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标价1000元,最后800元成交,那商场肯定是给您开800元发票吧(至于为啥能谈到800元成交,您肯定找原因呀,比如这个衣服做工不好、线头太多等“质量”问题),这是一个道理的。
关于这个保证金,您提供一个具体合同条款,比如约定什么时候、什么情况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