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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数年个体户注销时被核定补交数万税款

14年就没有营业了的个体户现在要注销,被地税按照3万每月的收入核定,征收个税600元/月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1500元/月。这个核定是否合理,有没有方案不交或者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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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2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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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2017-09-25 20:45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14年就没有营业了的个体户现在要注销,被地税按照3万每月的收入核定,征收个税600元/月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1500元/月”,税务机关违反上述政策规定。专家建议: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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