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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过程中,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移属于增值税不征税范围,不用开发票,记帐凭证后附什么凭证可以计入成本,是开普通发票还是用重组协议、评估报告记帐?
【解答】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受让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资产的入账凭证。
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可选择特殊纳税处理。即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你说的第三方银行是国内银行吗?如果是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境外银行,取得支付凭证,和对方开具的可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票据或者凭证作为你公司税前扣除凭证。
按您所述如果只是补偿,不涉及到货物的销售,你方支付补偿款,对方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更不能开具专票,因为对方取得补偿款并没有提供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对方开具收据,你方凭收据,补偿协议,打款凭证入账税前扣除即可。
没有要求开具清单的,提供修理服务就是一个独立劳务,如果企业需要了解具体收费明细,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但税法没有要求提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