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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25 09:58
【解答】无论你们的研发支出额度大小,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研究开发阶段费用化,达到可使用状态资本化。
企业还要注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这是进项税额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收到融资租赁发票金额也应按照相应比例分摊给租赁收入、售电收入作为相应成本。
根据您的描述,应该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的企业管理服务,开具这个税目发票即可。发票显示为生产生活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